问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几种 |
释义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几种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的送达方式送达。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登记管理机关在适用直接送达时需注意: 1、无特殊情况的,均应适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2、由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4、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5、送达法律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6、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留置送达。在适用留置送达时,应当注意: 1、留置送达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 2、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 3、送达人、见证人要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5、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采取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 1、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才能采用邮寄送达; 2、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通过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时,适用公告送达; 2、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 4、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5、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三、行政处罚特征与区别 (一)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有几种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书最常见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其中较常见的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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