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一)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 二、行政诉讼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责令限期拆除处罚决定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诉讼机关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受理 人民法院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规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被告提交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四)人民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五)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六)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上诉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七)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二)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三)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四)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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