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扬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的资料有哪些 |
释义 | 一、扬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的资料有哪些 (一)扬州抵押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土地使用证 (四)不动产权证 (五)房地产抵押合同 (六)借款合同 (七)营业执照 (八)组织机构代码 (九)身份证 二、不动产抵押登记涉及到的几个问题 (一)原抵押登记是否需要重新办理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上述规定,并不强制要求重新办理登记或更换证书,原他项权证继续有效,如果当事人要求更换证书,登记机构应当接受。在该情况下,是否存在抵押人通过更换证书、变更证书记载事项的方式影响我方抵押权公示效力的风险?由于登记事项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理论上登记机构的统一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即使登记机构在更换证书的过程中出现记载错误,我方可通过申请更正登记的方式予以变更。 (二)关于在建建筑物的追加抵押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该条款明确了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仅以土地现状抵押,并不当然包含未来土地上形成的在建工程。因此在房地产投融资项目中,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当土地上形成在建工程,仍需及时至建设(房地产)部门追加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由于登记部门统一,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房产的权证统一,是否无需再追加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可知虽然不动产实现统一登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与在建建筑物抵押仍是两类不同的抵押,均应办理登记手续。因此实践中在已抵押建设用地上形成在建建筑物后,仍应当根据《物权法》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追加在建建筑物抵押。 (三)关于在建建筑物抵押的范围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不动产办理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效力,在预告登记期间,不得为第三人办理物权处分的登记,因此不纳入在建工程抵押范围;但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也不属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并不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将已预售备案的商品房排除于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内,是考虑到保护购房人利益的权衡结果。因此在实践中应当密切关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时的相关预售情况,谨慎考量未办理预售备案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是否足值,未来的预售安排是否会影响后续权利实现。 三、不动产抵押登记收费 抵押登记费是指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抵押登记费是房屋贷款人到房管局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手续,在办理时向房管局缴纳一定的服务费用,即抵押登记费。 办理按揭贷款时由产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记费,80元每套。依照规定,假如购买的是期房,在整个购房流程里,产生抵押权登记费用的环节有2处:一处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后,在办理按揭时,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此时产生的80元/件(非住宅是550元/件)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第2处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购房者需要和贷款银行共同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此时又产生笔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的登记费用。登记费的收取对象是申请人。房屋所有权抵押应当向房屋权利人收取,而商品房预抵押登记其登记费应当由抵押权人支付。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扬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的资料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扬州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需要提交扬州抵押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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