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是如何的 |
释义 | 一、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是如何的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二、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一)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二)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实际出资人有权参与分红吗 (一)实际出资人无权要求公司分红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的身份以股东名册上所记载的为标准,因此当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不一样时,只有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享有分红的权利,而实际出资人并不是公司股东。即使实际出资人拿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证明自己的身份,也无权单方面的主张权利。 (二)实际出资人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索赔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股东仍有权利获得分红。实际出资人只能通过与股东协商,或者根据双方事前的约定提起诉讼,要求股东放还分红并继续按照约定履行。若股东提出解除合同,则需返还实际出资人的出资额和赔偿损失。 可见,实际出资人选择以这种方式出资时,必须谨慎考虑风险。应该选择与自己关系亲近的人,并且事先订立书面协议。 在上述例子中,在王某与张某有矛盾时,王某不能直接要求公司把红利给自己,如果王某无法向法院证明双方之间有约定的话,将无法追偿。 实际出资人可以经过一半股东同意后成为股东出资人要想获得分红的权利,只能先获得股东身份,这需要按照公司章程中入股程序进行表决。遇到这种情况,出资人因先向公司其他股东披露自己的身份,并主张自己代替名义股东成为真正的股东。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会举行股东会表决决定是否同意其主张,只有过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出资人仅表达其要入股的意愿,很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阻拦。以上是法律网编辑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是如何的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您不懂如何起诉,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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