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 |
释义 | 一、地域管辖的分类 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3、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5、选择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第3款中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管辖。 6、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7、合并管辖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合并管辖是因为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另外案件与该案件存在某种牵连关系,有必要进行合并审理而获得对该另外案件管辖权的管辖。例如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合并管辖。 二、如何查看法院地域管辖范围 1、民事诉讼地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2、如果是对下落为明的被告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等情形的,由原告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如果是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则由被告人所在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您对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的相关知识已经很清楚了。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地域管辖包括哪些类型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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