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使代理权的原则 |
释义 | 一、行使代理权的原则 (一)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非经被代理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代理人超越或者变更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非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代理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违法行为进行违法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通常具有人身信赖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于被代理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亦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更应亲自行使代理权。通常只有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才有利于代理事物的完成。 (三)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只有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紧身的义务,才能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应认真工作,尽相当的注意义务。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的无偿代理中,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尽与处理自己事务相同的注意义务;在有偿代理中,代理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次,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应根据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二、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 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三、行使代理权时要注意什么 为实现代理制度的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规定了一定的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第二、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第三、代理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代理权。 第四、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 第五、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所谓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指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的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其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其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法律行为。 其三、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行使代理权的原则的相关知识,所以,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应当履行谨慎和尽勤勉的义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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