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金融机构可出资设信托公司 |
释义 | 办法规定,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办法由总则、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及附则等七章构成。根据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 办法所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实施办法对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法人机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变更及终止;信托公司开办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信托公司申请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财务公司开办发行债券等五项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外汇业务,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办衍生金融产品交易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其他新业务,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等,做出详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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