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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
释义
    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合同原件;
    (四)主债权合同原件;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六)当事人关于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七)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证明原件。
    三、抵押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抵押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
    扩展资料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内容,预告登记具有时效性,应在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不动产登记。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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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2: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