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天岭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出庭参与附带民事诉讼。现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代理人同意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成某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陈某、成某无视交通安全法规,导致本案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予以惩处。 二、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1款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16条和第22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告人陈某、成某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赔偿的法定义务,具体赔偿项目为:医疗费663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7天)、营养费1500元(100元×15天)、护理费879.62元(125.66元×7天)、误工费5654.7元(125.66元×45天)、被扶养人生活费31426.80元(儿子19166.38元×1年×10%÷2;父亲9521.40元×16年×10%;母亲9521.40元×16年×10%)、交通费500元、伤残赔偿金53060.84元(26530.42元×20年×10%)、后续治疗费10000元、鉴定费3900元、律师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总计127258.59元。 三、各被告人及被告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告人陈某、成某及被告于某、马某、张某、刘某等人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二、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原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地,经常居住地X镇,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地,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被告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地,私营业主,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现羁押于X看守所。 诉讼请求: 1、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XXX、XXX的刑事责任,并对其从重处罚; 2、判令被告人XXX、XXX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XXX、XXX在X镇西商苑“自家居”旅馆门口附近因琐事与原告人等人发生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XXX、XXX使用匕首、菜刀等凶器将原告人等人捅伤。经鉴定原告人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伤残为九级。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人认为,被告人XXX、XXX因琐事发生冲突,便无视国家法律,胆大妄为,故意伤害原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恶劣,危害严重,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对造成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X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如下: 第一条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五条 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环境污染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的相关知识。地球是我们生存的唯一地方,为了子孙后代的健康发展,我们要积极保护环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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