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承包工程劳务如何纳个税 |
释义 | 一、个人承包工程劳务如何纳个税 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业工程承包人取得所得,有两种情况:一是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者按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承包人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应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二者的主要区别 1、工程分包的话,就只是发生在总承包人和专业工程承包人二者之间;但是对于劳务分包,有劳务分工的不仅仅总承包工程有,专业工程分包下面也有,因此劳务分包是发生在总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和劳务分包人三者之间。 2、工程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是承包合同中建设工程的全部,如道路、房建、装饰装修等;而劳务分包的对象是工程施工中但凡涉及到人工的劳务部分,多半由于招工和管理不完善,转而找寻专业的劳务公司来进行劳务分包工作。 3、工程分包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同意下,才属于法律认可有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对于劳务分包行为,法律是不禁止的。 4、在此注意,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不同,在工程分包中的双方对因分包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是其他的问题,对发包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的话,就只是双方对各自在合同中约定的情况来承担各自的责任。 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建设工程合同是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要受民法典的约束。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28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都对分包做了严格的限定,如果是禁止分包情形下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合同无效。 3、《建筑法》中对于施工单位的从业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因此当签订分包合同建筑商不具备资质是,分包合同无效。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个人承包公司的建筑劳务,对其取得的所得应该由其个人自行申报缴纳个税,不需要由公司代扣代缴申报。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个人承包工程劳务如何纳个税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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