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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试用期管理上有哪些误区
释义

1、 企业员工试用期管理存在哪些误区?
    

1。试用期仅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与新员工口头约定试用期,但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方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的,企业应当无书面合同向新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由于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要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需提前30天通知职工并支付经济补偿。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试用合同实质上是无试用期的短期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根本不能产生试用期的法律效力。企业因职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由于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签订合同的次数来看,这被认为是一种合同签订行为。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属于连续第二次定期合同。续签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
    

3。试用期满后,可以延长试用期一段时间。

企业与新员工约定试用期。企业认为试用期太短,对员工了解不够,往往在试用期满后做出延长试用期一定时间的决定。这个决定是非法的。法律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在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比较短,企业和员工第一次约定的试用期大多是法律允许的期限上限。试用期延长一定期限的,设定试用期是违法的。企业违规设置试用期的,应当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4。对于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最多只能设定一个月的试用期
    

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但一些企业HR仍然沉浸在错误的认识中。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即可以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在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零一天,试用期为两个月”这样的用语。
    

5。试用期内,企业可以无理由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企业还认为企业可以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规定的,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职工说明理由,不得无故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有固定期限三年以上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雇主和同一工人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完成一定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同一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对企业员工试用期管理的误解,仅包括对试用期的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先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满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等,如果需要法律援助救命,你可以去法律咨询网咨询。法律咨询网有一位专业律师为你解答。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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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