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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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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