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员选择的范围: 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通过以上法律咨询网小编为你总结的全部信息,你是不是对劳动仲裁员的选择有了新的认识了解了。希望以上信息能够帮助你,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需要解决,欢迎拨打法律咨询网热线。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在线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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