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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释义
    一、保证人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
    保证人可以免责的情况如下: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担任保证人的条件
    担任保证人的条件如下: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并享有政治自由,人身自由未受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范围是什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追偿范围是:
    1.为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财产;
    2.履行担保义务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即利息;
    3.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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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