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是否有免责的情况 |
释义 | 一、保证人是否有免责的情况 保证人有免责的情况如下: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人对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对债权人有以下的权利。 1.催告抗辩权; 2.先诉抗辩权; 3.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4.基于一般债务人的权利。 ![]() 三、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怎么办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解决方式是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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