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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住权与所有权哪个优先
释义   一、居住权与所有权哪个优先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和所有权并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两者并不冲突,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住宅的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多年是否可以有居住权呢
    可以有居住权。
    居住权具有时间性,期限一般具有为长期性、终身性。这点也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居住权的期限可由当事人在合同或遗嘱中确定或约定,如果没有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则应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这是因为居住权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而居住权的设定主要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三、公房居住权可以转让吗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体现了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擅自处分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区分具体情况,对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有效;对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无效。如果买受人在买受该不动产时为善意无过失,则采取牺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规则的立场,确认买卖关系为有效。否则确认合同无效的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则应“双返”,第三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因此,只有确认合同有效,才能真正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居住权与所有权哪个优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房屋所有人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权和所有权是不同的物权类型,不存在谁优先的问题,两者并不冲突,居住权人行使居住权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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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1: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