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
释义 | 一、抵押人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九十七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一改过去担保物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复杂、漫长的问题,为担保物权人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提供了高效保障。 三、仲裁条款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虽然法律有规定约定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并未明确对于约定仲裁的能否提起非讼程序。另外,目前仅能检索到少数案例,因此尚不能从上述案例中推断出实践中所有法院均认同这些案例中的处理意见。但笔者对于上述案例中法院的观点不能认同,笔者认为仲裁条款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首先从立法目的考虑,仲裁条款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法律设立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目的,旨在当事人对担保物权的实现途径上协商不成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处置担保物。这一规定从程序法上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实现处理机制,在权利义务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给予法院更大的司法职权空间,以缩短裁判周期,体现效率价值。若仲裁条款排斥了担保物权人的该权利,则与设立担保物权程序的立法目的相悖。 其次,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以及法律规定决定了仲裁条款不应排斥担保物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是特别程序,即非讼程序,而仲裁机构对非讼程序并不具有管辖权。并且,《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此可见,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仅排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属于非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应受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排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抵押人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内容,担保物权其实看这四个字我们大家也能大概猜到,简单来说就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用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