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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乡镇违章建筑拆除判例
释义   一、乡镇违章建筑拆除判例
    当事人凌女士(化名)是天津市蓟县渔阳镇某村的居民,在该村拥有六套住宅,共计约三百多平方米。这六套房屋中,只有一套是有产权证的,其余几套是在历史遗留原因中形成的。2011年3月4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蓟县新城实施以宅基地换房开展示范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蓟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蓟县渔阳镇二十个村的集体土地,而这些土地又由于历史遗留原因定为国有。凌女士的六套房屋全部在征收范围内,但在协商补偿的过程中,拆迁方认为凌女士的房子没有证的部分全部都是违建,补偿非常低,凌女士无法接受这样的补偿结果,因此双方一直未签订补偿协议。2013年11月24日,蓟县渔阳镇政府派人趁凌女士家中无人,强行闯入其住宅,将房屋全部推到,屋内财产全部被损毁或丢失。凌女士得到消息立刻赶回去制止,但是面对如狼似虎的强拆队伍已无力回天,她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房子被全部拆完。
    
    案件被受理后,终于等到了开庭的日子,几位律师胸有成竹地参加了庭审。在庭审中,被告镇政府对拆除当事人房屋的事实直言不讳,而且理直气壮地认为,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政策和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理应拆除,因此,强拆房屋的行为是合法的,并且提供了很多证据来支持自己。律师不慌不忙地对被告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当庭辩论。律师首先指出,被告适用的法律仅限于乡镇的房屋而不是城市的房屋,即使当事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也应该依法行政,拆除的主管部门应该是城市规划部门而不是乡镇政府。所以,被告适用法律根本就是错误的。其次,征收和拆除违章建筑是两回事,各自有自己法定的程序,不能说有征收的批文就可以随便拆房子,实施征收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安置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即使当事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也要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而不是口头说是违章建筑就可以拆的。再次,被告所主张的自己行为合法的依据根据渔阳镇指挥部的《公告》当事人的房屋被确认在征收范围内,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决定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而本案中的公告是由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和蓟县新城建设渔阳镇分指挥部署名的,主体根本就不合法。另外,拆迁办指定评估公司的行为也是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违法行为。面对律师对法律适用准确地掌握和严谨的论辩,被告律师也无力辩驳了,本以为自己是合法行为的被告在律师的质问下,合法的壮举彻彻底底地变成了违法行为。2014年8月11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凌女士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二、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程序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因为不是每一处的违章建筑都需要拆除的方法来进行,而且不按程序办理,容易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历经以下程序:
    1、首先是行政处罚程序 调查核实→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决定书》。
    2、决定书确定的限期届满,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进入执行程序 发出《催告书》催告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仍未履行的,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书》,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且经公告仍未拆除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如果被拆除人不积极配合强制拆除任务,整个强制拆除的法律过程历经的时间大概在6个月左右。
       三、违章建筑强拆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乡镇违章建筑拆除判例的相关内容。综上,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物是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办理,不然有可能会被告上法庭。希望我的文章会对你的疑惑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法律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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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