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释义 |
一、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当出租人转让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而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即先买权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有优先买受的权利,但并非对已成立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 ![]()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 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二、什么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在以下情形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1、承租人怠于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出租人在拍卖5日前已经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 (2)出租人已经履行通知义务,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2、房屋共有人、近亲属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购买权: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 3、善意但三人已经取得租赁房屋物权的:即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确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解答,同时还为大家介绍了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承租人放弃租赁物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默示表现为出租人作出出售房屋的行为时,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三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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