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具体有哪些 1、性质不同。民间借贷是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虽然放贷者也从中牟取利益,但其利息一般不高,并且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的部分则不受法律的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则是以牟取暴利为其唯一的目的,放贷者把放贷当做一种商业行为,其行为发挥着银行的职能,通常利息奇高,而不只是略超出银行利息四倍。 2、规模不同。民间借贷的规模一般较小,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并且放贷的次数较少。而高利贷则规模较大,通常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多次发放贷款。为了正确区分高利贷与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民间借贷,有法律界人士对高利贷定义如下:个人或者非金融机构以牟利为目的,利用非银行借贷资金,通过约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数人,以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贷给他人的行为。 ![]() 二、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联系是什么 民间借贷不一定是高利贷,但高利贷一定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借款的统称,包括高利贷。而高利贷是利率高于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比如现在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率是24%,如果高于36%的,就属于高利贷。24%-36%之间的,既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也不支持,属于中间缓冲区。 三、民间借贷转化为高利贷的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年利率超过36%的,则是高利贷。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息均受保护;超过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自然债务,给了的不用还,没给的不能再要;超过36%的部分一律不保护。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间借贷和高利贷的区别具体有哪些的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有着明显的界限,所以我们在进行民间借贷的时候要把握好这个红线,以防触及法律。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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