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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报酬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释义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张*明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的闸劳人仲(2012)办字第某号劳动争议一案,上海市捷-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徐-娟律师代理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了庭审,经过庭审的质证过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被申请人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主管理和经营业务。深圳某有限公司是被申请人的股东。
    一、张*明自2010年11月15日到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工作至2011年8月22日,由张*明发给经理的2011年8月份的周工作报告邮件为证。张*明转正后月收入为4100元,每月250元电话补贴,2011年9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解除与张*明劳动关系的决定,故不同意张*明要求支付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28日的工资15753.73元的仲裁请求。
    二、报销差旅费用是要在出差前向单位申报,由经理同意事后方可报销,张*明没有申报过,被申请人也未看到过报销的有关凭证,并不知晓这些费用的用途,故不予认可这些要求报销的费用。
    三、张*明要求业务提成应提供其工作业绩的证据,申请人张*明在庭审中出示的一份深圳某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被申请人,也无法确认合同的真实性,与本案的提成请求没有关联性。
    证人李*为出具的证明,也未有事实予以佐证其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李*为也未到庭作证,并且李*为与被申请人有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正在审理中,对于此证明被申请人不予采信。申请人出示的公司工作管理细则并非是被申请人单位的,对仲裁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综上所述申请人主张的仲裁请求既没有举出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为此请求予以驳回。
    代理人:上海市捷-法律咨询网师事务所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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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5 14:5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