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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筑工程的诉讼条款是什么
释义

1。建筑案件事实纠纷。根据适用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案的某些事实有争议的,只能认定有争议的事实,但争议事实的范围不能确定的,或者双方当事人要求认定全部事实的除外。
    

2。施工合同履行地。根据《解释》第二十四条适用的法律问题,建设地行为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履行地。
    


    

3。工程质量纠纷被告的成立。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建筑工人的原因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建筑工人在合理期限内免费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2)建造师起诉后被告的成立。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或者非法分包商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实际施工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以增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作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对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的实际施工负责。
    

5。因保修引起的争议。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建筑物损坏或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修和业主或业主对建筑物的损坏都有过错,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因承包人的原因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逾期不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用,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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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3:2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