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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释义
    一、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
     1.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在操作上存在困难。《担保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这只是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一般性规定,而专门规范商标权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没有对商标专用权质押作出规定,只有工商管理总局出台过《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上述情况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操作带来困难。主要是《担保法》、《物权法》只是肯定了商标权能不能质押的问题,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只是对如何登记的问题作出规定,至于如何评估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如何实现商标专用权质押等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导致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在实际操作上缺乏依据,随意性较大,不容易把握。例如商标专用权价值如何评价,各地规定不一致,给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带来风险和难题。
     2.相关制度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作用受到限制。目前,各地金融机构开展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主要依据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级工商管理部门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联合下发的相关制度(包括各类办法、规定、方案等)。这类制度的指导作用受到效力和内容上的限制。
    
    二、商标专用权包括哪些
    商标专用权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首先,先来认识一下商标使用权应该包括的内容:一是自主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既然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权人自然有权决定是否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商标。二是自主决定使用商标的方式。商标的使用方式是多样化的,包括用于商品本身上、商品包装上、商品的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的文书上,或商品宣传的广告上以及展览或其他业务活动中。商标使用权是私权,是无形财产权具备的权利质押的共同属性。其次,认识一下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准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并收取使用费,而他人获得该商标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由此可知,商标许可使用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商标许可使用权不属于禁止转让的权利范畴,法律虽没有规定,但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出发,可推定,商标许可使用权也是具有可转让性,同时商标许使用权应属于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综上所述,商标许可使用权具有“可质押性”。
    三、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办理程序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四)直接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六)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评估报告。如果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已就出质商标专用权的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并提交了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申请人可不再提交;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中文译文应当由翻译单位和翻译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的相关知识。虽然我国的商标法有关规定存在一定的缺失,但是小编深信会有所进步的。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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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