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何为无效婚姻
释义
    导读:无效婚姻制度是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的制度。我国公民对结婚登记的意识淡簿,存在早婚、包办婚姻、重婚等大量违法婚姻,上述违法婚姻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无效婚姻制度的增设旨在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基本制度,维护婚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这类婚姻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一、无效婚姻的含义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无效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当然无效是指存在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时,当事人可自行主张无效,无需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宣告无效,顾名思义就是婚姻需要经过宣告确认程序才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效力。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宣告无效,也就是必须经法院裁决并宣告无效,才发生无效的法律效力。采用宣告无效方式,有利于国家对违法婚姻的监管,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决引导公民建立合法婚姻。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一夫一妻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重婚这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这里的婚姻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关系没有法律效力,不论第二个婚姻中的无配偶方是善意还是恶意,均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重婚者的前一个婚姻关系必须有效成立,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双方已经形成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
    (二)“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本条文所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婚姻法》第7条所规定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以及遗传学理论,凡是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均属无效婚姻。直系血亲包括自然直系血亲和拟制直系血系。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应当包括拟制直系血亲,例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虽然这些亲属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不会产生遗传学问题,但是依据我国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和风俗习惯,以及从保护养子女、继子女的原则出发,具有拟制直系血亲的男女双方禁止结婚。
    (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
    为了防止当事人将所患疾病传染给对方或遗传给下一代,提高人口素质和民族健康,根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现行婚姻法对“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范围只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未予明确。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母婴保健法》和参照卫生部《婚前保健规范(修订)》所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把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未达法定结婚年龄
    所谓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是指结婚男女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的。我国《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如果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该法定结婚年龄,其婚姻则属于无效婚姻。
    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会有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民族的特点一般规定法定结婚年龄为男方年满20周岁,女方年满18周岁,例如《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第1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少数民族公民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第3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前款规定适用于男女双方是非城镇居民的农村少数民族公民。
    三、无效婚姻的救济方式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无效婚姻的立法历史
    我国内地从1950年婚姻法施行以来,每一部婚姻法都强调结婚要具备一定条件,并符合一定的结婚程序。这些条件包括结婚年龄、单身身份、相互不具有近亲属关系、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这是因为婚姻既是男女双方的终身大事,事关当事人双方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又是事关后代的健康与素质,还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评价。因此,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都要规定结婚的条件和程序。新婚姻法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规定了结婚条件。因此,男女结婚违背这些条件之一的,所缔结婚姻依法应为无效。新婚姻法第10条、第12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具体原因和法律后果。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重婚的;或者相互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或者一方或双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或者一方或双方结婚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的,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不过,新婚姻法设立的婚姻无效未包括程序方面的原因,即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就宣布其婚姻无效。婚姻一旦被宣布无效,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他们结婚那一天起就是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至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共同生育的子女由当事人双方抚养教育,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与合法婚姻中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相同。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关于无效婚姻的文章,找法小编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
    [4]《婚前保健规范(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十条
    [6]《西藏自治区施行的变通条例》第一条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
    [8]《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第三条
    [9]《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第二条
    [10]《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第五条
    [11]《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第六条
    [12]《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第七条
    [1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
    [1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的变通规定》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5 2: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