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是否还能抵消? |
释义 |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在法理上称为自然之债,自然之债虽然不再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胜诉权,但债权人仍享有诸多的实体权利,其所享有权利的行使又要受到债务人时效抗辩权的限制。如果双方互负债务,而一方的债权又恰巧超过了诉讼时效,这样的自然之债该如何处理?有办法让此类债权起死回生吗?我们将通过以下一则案例告诉您如何运用抵销权来维护您的权益、守护住您的钱包。 案 情 2002年A公司的厂房和设备被法院依B银行申请依法拍卖,C公司竞拍取得厂房,但B银行享有抵押权的设备却因流拍而一直放置在C公司拍得的厂房内。2005年法院裁定设备抵债给B银行,2005年底C公司未经B银行的同意,将搁置在其厂房内的设备作价80万元出售给他人用于抵偿租金。2006年B银行起诉C公司要求赔偿损失,C公司提起反诉要求B 银行支付自竞拍之日起因设备占用其厂房所产生的租金。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C公司的反诉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但C公司与B银行之间互相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债,C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经抵销后法院判决C公司赔偿B银行经济损失32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可否用于抵销债务? 律师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会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但如果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再行使请求权,此时如果义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法律上将这一类的债权称之为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但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 本案中C公司的债权就是此类债权,C公司正是巧妙地运用了抵销权,才达到了处置B银行长期占用其厂房的设备,又不让自己遭受经济损失的目的,B银行是吃了哑巴亏却有苦难言。那么行使抵销权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之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条件,就可以行使抵销权。也就是说,但凡符合抵销权的上述法定要件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抵销权。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诉讼时效可以对抗抵销权,司法的导向也倾向于这个观点。本案中所涉的债权均为侵权之债,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行使抵销权后C公司仅就需要就剩余的债务承担清偿义务。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其行使不需要经过对方同意,仅通知对方即可。 债权人维权法律小贴士 首先我们要密切关注自己所持有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尽量不要让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将风险降至最低。 其次如果很不幸的您所持有的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变成了自然之债,那也不要灰心丧气,经济交往中互负债务是常有的事,遇到此类情况应尽快寻找法律专业人士帮您分析案情,抽丝剥茧发现可以利用的线索,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例如抵销权。本案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如果C公司仅就B银行占用厂房的场地占用费提起诉讼,因为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C公司的诉讼请求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但C公司通过行使抵销权,使自己摆脱了被B银行长期占用场地的局面,运用法律武器,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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