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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双方约定高利借贷 多收利息应否扣抵本金
释义
    2012年9月24日,宋某向肖某借款150万元,借期一年,双方约定月利率4.5%(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之后,宋某按照约定的利率陆续支付利息71万元。
    2014年3月4日,肖某向光泽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归还借款。宋某同意归还借款,但认为已支付的利息中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应扣抵借款本金。
    分歧
    对于已支付的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否可扣抵借款本金,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款和我国《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的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肖某收取的71万元利息中超出规定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予以返还或抵扣借款本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然法律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从合同自由及鼓励交易的角度看,对于债务人已自愿支付的超出规定的利息,法院应不予干预,该利息亦不能扣抵借款本金。
    评析
    光泽法院的法官经过审理后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意见》第6款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可自主约定借款利息,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强行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211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肖某和宋某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违反了该强制性规范,其中超出四倍利率的约定无效,宋某的辩解意见符合法律规定,肖某已收取的超出四倍信息应予以返还或抵扣本金。
    二、虽然法律允许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就与合同相关事项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并鼓励正常合法的交易,但自由总是相对的,法律在赠予人们自由的同时也对自由予以约束,在保障公民个体自由,鼓励交易的同时,也规定了自由必须以合法、正当为前提,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本案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已违反法律规定,系不受法律保护、为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自由。
    三、民间借贷具备手续简便、方式灵活、条件要求低和资金使用率高等优点,在我国有很深的社会基础,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和必要补充。但在实践中,民间借贷又往往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从而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严格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遏制民间高利借贷和投机倾向,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引导公民合法借贷和维护正常、有序的金融市场秩序,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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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5: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