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 儿媳继承权的处理 |
释义 | 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儿媳继承权如何处理?在本案中,刘某虽然身为其父的遗产继承人,对刘父的遗产具有继承权。但是,在刘父的遗产继承程序启动前,也就是刘父死亡前,刘某就已经死亡了,从而也就丧失了刘父的遗产继承权。刘父的所有财产也就由刘弟全部继承了。 案情: 2009年1月25日,刘某与其父在过马路时遭遇车祸。刘某当场死亡,其父被围观群众送医院抢救,终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2月1日死亡。后刘某的胞弟于2月5日将其父的房屋出租,与租户签订1年的租房合同,并获得3个月租金5700元。 2009年2月10日,刘某之妻王某找到其胞弟,要求分得刘父遗产,并要求与刘弟按份共有刘父的房产,分得租房收益。刘弟对于王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遂王某于2009年2月20日将刘某胞弟诉至法院,要求:1、对刘父的112000元存款进行分割,并获得二分之一,即56000元。2、要求与刘弟共同拥有刘父房屋的产权,并获得租房收益2850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分别做出如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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