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村出纳伙同他人伪造凭证骗取墓穴补偿款获刑 |
释义 | 作为村干部,本应带领大家脱贫致富奔小康,才对得起群众对自己的信任。可有一些村干部却利用职务之便,中饱私囊,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贪污案,被告人邹景纯伙同他人伪造凭证骗取墓穴补偿款并私分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 2010年10月至11月份,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工业园在袁州区湖田镇一寺村征用土地。在征地过程中,湖田镇一寺村虚报了部分地面附着物数量,套取了若干补偿款。2010年11月,湖田镇会计核算中心下拨该次土地以及附着物的补偿款至湖田镇一寺村。经时任一寺村村委会书记兼村长的黄某某(已判刑)和时任出纳的被告人邹绵春以及时任妇女主任的杨某某(已判刑)商议,由被告人邹绵春授意林某某伪造了一份以18名阳坑村农夫的名义领取墓穴补偿款的凭证。后被告人邹景纯以此凭证在一寺村村委会财物账上套取现金共76800元,被告人邹景纯及黄某某、杨某某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邹景纯分得人民币26200元。 案发后,同案犯杨某某等人主动到袁州区人民检察院金瑞检察室投案自首。被告人邹景纯在逃,至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邹景纯到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景纯系湖田镇一寺村村委会出纳,其在协助湖田镇政府从事征收土地管理工作期间,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方法,以阳坑村村民的名义领取“墓穴补偿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与其他同案犯属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景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投案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邹景纯退还所得赃款262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态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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