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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身亡 债权如何保障
释义
    债务人因病去世,但尚有近20万元债务未还清,债权人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2014年4月9日,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现将该案件中出现的情况进行简要分析,以期给债权人今后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法律参考。
    案情
    2014年3月,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原告廖某诉称,其与黄某是同学关系,从1997年1月开始,被告黄某声称其因开班选矿厂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11万元,之后黄某继续向原告借款作资金周转,并每两年向原告出具新借条,总借款近20万元至今未还清。2013年7 月,黄某因病去世,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的妻子即被告李某清偿到期债务19.4万元,黄某继承人李某及三子女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于2006年2月登记离婚。2011年9月15日,黄某写了欠条1张给原告,欠款额为20.35万元;2012年11月25日黄某又写借条1张给原告,内容为:“兹借到廖××人民币壹拾玖万肆仟元正”。被告方亦未否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晰。
    另查明,被继承人黄某系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17623号房产产权人,该房产共有权人为黄某滔(债务人黄某长子),共有权人所占份额80%,填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附记为:2012年8月受赠房产。
    法院认为,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在卷为凭,黄某尚欠原告19.4万元人民币,原告要求黄某继承人黄某滔、黄某淇、黄某娜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李某(即黄某的前妻)作为还款义务人,因无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李某偿还借款19.4万元”及“由继承人李某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由被告黄某滔、黄某淇、黄某娜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其父亲黄某所欠原告借款19.4万元给原告廖某,并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给原告廖某;驳回原告廖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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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