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地产40年后会不会被国家收回 |
释义 |
非住宅用地续期: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明确。 根据相关规定,商品房产权期限为40年,低于普通住宅70年的产权年限,因此很多商品房业主无所适从。有法律界人士表示:“物权法对住宅作了明确规定,但对商业用地上的房屋仍存在争议”,40年后,谁是商业地产使用权人?会被国家收回吗?这已成为许多人关心的问题。因为产权问题,住宅是70年,商品房是40年。产权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商住”项目的价格。一般来说,除了核心区,北京很多二手房价格都低于同区域。据不完全统计,北京有多个“商住”项目在售,在上海、广州、成都、沈阳等多个城市都可以看到。它们以“酒店公寓”和“阁楼公寓”的名义出售。但无一例外,这些“商住”项目并不具备普通商品房70年产权。 我国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不自动续期。 深圳是中国第一个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城市。如果深圳在1987年12月1日公开拍卖国有土地,今年将是第28个年头。2000年以来,随着第一批行政划拨土地的到期,为解决到期房产问题,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条例》规定,到期房地产所有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按照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延长土地的使用期限,在最长使用年限减去使用年限、补缴金额的范围内,约定期限的,延长剩余期限(国家规定)土地出让金为公布的基准地价的35%,按约定期限一次性支付。 专家解释,房屋产权到期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大量出现。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之一,就是让群众负担得起续费。另一方面,土地毕竟是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最好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来解决。再过二三十年,房屋产权到期的情况会比较普遍,国家肯定会出台统一的政策。” 有人说,对于非住宅房地产,《物权法》没有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否续期、如何续期,都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有法可依,法律在哪里? 根据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土地较多的,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外,应当经批准。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同的专家学者对“社会公共利益”一词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范畴。政府在续期与否方面仍有更大的行政自由。”。 这也是居民最担心的一点,“等我老了,有没有地方住,要看政府对这块地有没有想法。我花光了父母所有的积蓄和10年的债务,但最终的结果是,30多年后,我的房子可能就不归自己了?” 但一些专家说,没有必要过于紧张。”非住宅用地的续期申请,只要不违背一般公共利益,就应该得到批准。” 即使续期是国家批准的,但续期方式、续期期限如何确定、续期费用标准如何确定,仍然存在争议。有专家认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很可能是业主缴纳土地使用费”;也有专家认为,“不排除以后像住宅一样自动续期,可能就不交了”;“买房时,购房者已经交了一大笔钱,这其中不仅包括房款房价,还要交开发商的土地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按照土地出让标准向业主收取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在立法方面,政府应积极稳妥地推进。目前,确实有必要将非住宅用地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纳入法律,而不是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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