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什么 |
释义 |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的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分割请求,法院就不能主动进行分割。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划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其他财产抵偿债务或子女抚养费。对于家电、房屋等有形财产,或者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这些财产是静态的。有时,为了便于调解或执行,这些财产往往被转为债务或子女抚养费。然而,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中,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将其转化为债务或子女抚养费,无疑将剥夺当事人的生命保障底线。三。未成年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其照顾者共同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个人,无论年龄大小,都有一份。在一些地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土地承包权也分配给了怀孕和未出生的胎儿,一些已婚和未出生的胎儿也提前分配了子女的土地承包份额。在办理离婚案件时,如果子女与一方共同居住,还应明确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并分配给其照顾者。4一方不得因婚姻过错而分享或忽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第32号《关于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和1996年第4号《关于办理离婚案件公房使用和租赁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处理,并应坚持照顾无辜一方的原则。这一原则之所以被否定,是因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妇女的原则没有改变,增加了第四十六条的婚姻过错赔偿制度。因此,在共同财产分割中,一方不应因其在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而对另一方加以照顾。同时,应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村生活保障的底线,不能把一方生活中的过错作为其少分或不分的依据。上述内容是对“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注意哪些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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