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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释义
    一、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分手后是否需要返还
    恋爱期间赠与财产分手后一般不需要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一般财产礼物等,属于赠与,在赠与物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后,所有权即发生转移,受赠方有权不返还该财物;但对于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等较大数额的财物,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生效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赠与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
    1.所赠财物必须是赠与人自己的合法财产。
    2.必须自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
    4.动产应当交付、不动产应当过户。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三、赠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纠纷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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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3: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