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介绍项目失败时是否退还中介赔偿金 |
释义 |
杨某和顾某是由中学教师倪某介绍认识的。2005年11月,顾先生以可以介绍学校基建项目为由,向杨先生收取了1.4万元的项目介绍费。顾某当天发出承诺书,承诺如果项目不成功,所收费用将在一个月内全部退还。在场人员倪某作为证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在看了一个没能完成中介义务的人之后。杨先生要求顾先生退还费用,但未能如愿,遂上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顾某退还了向杨某预收的1.4万元介绍费。 分析
顾、杨之间的项目介绍合同实际上是一种中介合同,即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通过对居间合同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为何作出这一判决。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中介合同属于提供劳务合同。中介提供的劳务是中介劳务,即向委托人报告承包机会或提供承包媒体服务。缔约机会报告是寻找并指导委托人与之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缔约媒介是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可见,中介活动的内容是使委托人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因此,中介合同的目的是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合同。中介合同是承诺合同、双向合同和有偿合同。居间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同意成立它,它不以当事人的交付不成立为条件。在中介合同中,中介为委托人报告签约机会或提供签约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两者互为对价。 客户在中介合同中的付款义务是不确定的。在居间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即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中介的中介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能否建立,都是不确定的,并不完全取决于中介的意愿。因此,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是否应当履行,也不确定。 由于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发生的费用通常包含在报酬中,因此中介人在中介活动中发生的费用应由中介人自己承担。但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要求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中介活动费用。 本案中,顾某未能帮助介绍成功的项目,即未能促成合同的成立,因此无法向杨某收取报酬,提前向杨某收取的代理报酬应予返还。法律联系《合同法》第427条:居间人不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不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中介活动费用。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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