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工申请中有哪些不规范行为 |
释义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8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施工许可证是开工建设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不规范行为的表现和原因。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业主追求工程进度,或因其他原因,在施工许可证未办妥前就匆匆决定施工。施工单位和监理人员也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还是出于无奈,没有制止业主的违法行为。一些人抵制,但未能阻止,有些人甚至默许开始工作。(2)监管程序混乱。由于监理人员不敢承担责任,故意拖延或拖延正常的监理工作,在施工阶段对材料、工序的报批、报验不及时见证、签字,造成监理资料失真,施工质量失控。防治措施(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具开工报告报批。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宜下达停工令,因为主管尚未同意开工,那为什么要停工呢?同时,要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明确告知业主,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事对上述违法行为不采取监督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材料检验和施工质量验收正常。因为这些基础工作是监理人员的基本职责,而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不检查、不验收都会造成监理人员的失职。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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