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滨州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双方无人员伤亡且单车车物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 该办法还规定了快速处理的适用时段:每年的4月份至9月份6:00至19:00,每年的10月份至3月份7:00至18:00。 根据办法,九种情形不适用快速处理办法。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六)在规定时段以外时间发生的事故;(七)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八)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九)因“掌上交警一点通”系统错误导致当事人无法访问系统的。 上述情形的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根据办法,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四)溜车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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