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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资金优先补偿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释义

法律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款,但并不是说只要建设工程发包人拖欠建设工程款,承包人就有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款,而这项权利的行使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以及建设工程的特点,承包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可以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主体资格要求优先受偿的主体只能是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不包括与承包人签订的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的权利义务客体不属于竣工工程和工程客体,而是以监理技术服务为主要权利义务的监督管理关系,只构成一般债务关系。就供销合同而言,其权利义务的客体不是与发包人直接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不能将其纳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也不能要求优先受偿权的保护。(2)标的物范围的符合应当限制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一是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及其基地使用权必须由承包人完成,包括在不动产上组装或者固定的动产,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中未组装或者固定在不动产上的动产;二是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必须以竣工合格的建设工程为依据;三是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工程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权,但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应当折价或者拍卖的建设工程有哪些。在这里,所谓“不打折、不拍卖”的建设项目可以理解为法律禁止流通。包括公共财产,如国家机关基础设施、军事设施等;公共财产,如公共道路、机场、港口、公共图书馆等,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不得折价、拍卖;第二类是国家重点工程和特殊用途建设项目不得折价、拍卖。(3)工程价款的范围是合理的,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是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支付的价款,在合理的范围内主张优先受偿。它不仅应包括工人的工资,还应包括承包商预付的材料费等实际费用。由于承包人垫付的材料款等实际费用,往往是在发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被迫发生的,占用了承包人正常的资金周转,往往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时支付工人工资,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和社会稳定。但不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的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强调:“建设工程价款包括职工薪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4) 索赔时间要求承包人优先索赔的时间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二是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三是发包人未在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得立即折价或者拍卖,但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逾期不付款的,可以折价或者拍卖。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规定为六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5)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途径有两种:一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一致,同意对工程进行折价。发包人将工程折价的,应当与承包人达成协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格,将工程所有权由发包人转让给承包人,使承包人更好地实现债权。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未达成折价协议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实现,但承包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该工程,不得出售该工程或者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该工程。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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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7: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