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项目关联人处购买、出售、租赁和借款是什么感觉 |
释义 |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对方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是合同中禁止反悔代理的规定。如何认定“对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表见代理的认定。根据一般理论,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是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没有过错。它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客观上,它必须具有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主观上,相对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行为权利,缺乏代理权,这是善意;相对人的无知不能归咎于自己的疏忽或懈怠,这不是过错。因此,“合理信念”的判断应坚持主客观标准。也就是说,表见代理中“有理由相信”的“理由”,是指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与代理行为相同,不存在外观缺陷,如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持有介绍信、委托书、印章或固定的经营者、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基于对这些信息的审查和判断,第三方在选择贸易伙伴时是明确的,没有疏忽。另外,在判断合同相对人时,判断的时间标准应当是行为发生的时间。而且,外部客观标准和代理的外部客观标准应该基本相同,只是在内部关系上,一个是真实委托,一个是虚假委托。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司法尺度的现象。例如,在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纠纷中,有的判决认为第三人有理由认为关联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建筑材料已经运至关联企业的施工现场并在建筑物内使用。因此,对关联方的认定是为关联企业采购建材。笔者认为这个判断是错误的。物的性质、用途和流向与合同相对人完全不同。第三人的债权是基于第三人与关联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该债务不是对该财产的债权,不具有追索效力。因此,判断主体应以意图的表达而不是对象的性质,判断交易主体而不是对象的流向。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的构成要件和不同类型,结合举证情况,公平合理地界定具体案件中代理关系的外延。我们不能假定代理仅由隶属关系的存在构成,不能仅以隶属关系的违法性对所有交易承担连带责任。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和无过错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在救济第三人的同时,也要兼顾被代理人的利益平衡。由于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而且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如果债权人是基于自己的信任和判断选择关联方的,那么关联方违约对债权人来说纯属交易风险,是债权人自主选择的结果,与关联方没有因果关系。风险不会因为关联方的存在而提前增加,也不会因为关联方的存在而事后得到补偿。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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