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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原件被盗债务人否认 法院认定复印件有效
释义
     借款人拒绝归还剩余借款,借条原件又被盗窃。9月13日,仅凭一张借条复印件打官司的原告刘建华终于长出一口气,因为他终于接到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认定了借条复印件的证明效力,并完全支持他的诉讼请求,困扰他2个多月的烦恼情绪一下得到宣泄。
     原告刘建华与被告李平系朋友,两人一起合伙经营一家游戏厅,2008年两人商量散伙,经清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73000元,因被告当时拿不出现金,原告遂同意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同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刘建华人民币柒万叁千元整。分四次付清,第一期在贰零零捌年贰月伍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二期于贰零零捌年贰月贰拾壹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三期于贰零零捌年叁月柒日之前付人民币壹万元整,第四期于贰零零捌年陆月叁拾日之前付肆万叁千元整。”还款期内,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前三期被告李平均按借条约定归还借款共计30000元。但第四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拒绝按约归还借款43000元。原告刘建华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平偿还借款43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原告只向法庭提交借条复印件,并诉称借条原件已被盗,无法提交;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已经全部归还,借条已撕毁,要求原告出示借条原件。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按约归还借款。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内的利息,视为原告放弃期限内利息。被告李平辩称借款已全部清偿,但在对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及还款地点等细节询问时,回答前后矛盾,且在法院2010年6月28日主持原、被告庭前调解时被告并未主张借款已经全部清偿。在庭前质证时被告陈述:“借条是我出具的,但不是借的现金,是开游戏厅,应将赚的钱分期归还给他。”在庭前调解至第一次开庭的一个月内被告如果偿还了借款,不可能记不清还款时间、地点及还款方式。鉴于此,法院认为原告虽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但对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应予采信,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李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刘建华人民币43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8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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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3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