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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释义
    案 情 江女士和章某于1998年结婚。婚后章某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彻夜不归,对家庭不管不问。江女士多次劝说,章某不但不听,反而对江恶言相向、拳打脚踢,江女士不堪丈夫凌辱,离家外出打工。此后,章某更加变本加厉沉迷赌博,以至欠下大量赌债。为了偿还赌债,章某借了赌友款共计8万多元。2007年3月,江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章某提出自己所欠的8万多元款项是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江女士分担。
    评 析 对章某所欠的8万多元赌债的性质该如何认定,即这笔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是本案的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这就是说,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关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或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在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或妻一方债务或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所共享,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果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那么即使夫妻双方在事先和事后都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也应该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照本案所涉及的赌债,是原告江女士因丈夫嗜赌不听劝阻并受到丈夫虐待而离家出走、在外打工时,章某为偿还赌债而向赌友借下的款项。显然双方在章某举债前并无产生共同举债的合意。同时,从案情所见,章某染上赌博恶习以后,对家庭不顾不问,他的赌博行为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因此,对章某欠下的赌债,不应当视作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认定为章某的个人债务。
    相关知识: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夫妻虽然是婚姻关系的主体,因而在很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家庭和婚姻无关的利益和责任。赌债的产生很明显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应由债务人自己负责偿还。同时,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赌博行为,赌债是非法债务,因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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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