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议债务重组在银行贷款清收中的运用 |
释义 | 如果引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方式,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开展债务重组,对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应该是有帮助的 不良贷款清收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工作,为降低不良贷款比例,降低不良贷款总额,金融机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展了清收盘活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创造了丰富的经验。但不良贷款占比高、不良贷款余额大仍是各家银行的心病。如何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如何创新清收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贷款损失?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如果引入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债务重组方式,在银行与企业之间也开展债务重组,对于化解不良贷款、防范不良贷款反弹应该是有帮助的。为此,笔者作了一点粗浅探索,以期抛砖引玉。 一、 债务重组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不论形式如何,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的特点是债权人作出让步,承担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收回债权或提高债权的安全度。 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所谓持续经营就是企业能够保证生产经营连续不断;非持续经营即企业不能通过生产、信用等能力确保企业连续经营从而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二是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以其所拥有的非现金资产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清偿债务;三是债务转为资本(股本)。即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股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四是混合重组,即用现金资产、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股本)混合进行清偿;五是以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和降低利率或免除利息的方式清偿。 二、 债务重组存在的客观基础 市场竞争加剧与经营风险的存在,企业经常会出现临时性财务困难、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和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情况。一旦债务人出现上述情况,债权人要积极清收,通过加大清收力度,确保本息完整收回。但通常情况下,债权人用正常的清收方法很难达到此目的。为了收回和保全其债权,债权人往往还要采用以下两种措施,一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然后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二是采取债务重组的办法,减轻债务人负担,使债务人渡过临时性财务困难,继续经营下去,逐步恢复偿还能力,最大限度收回债权。对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可以抢在企业宣告破产前最大限度地将其有价值的财产收回。“破产”与“债务重组”法比较,后者明显优于前者。在“破产”法下,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只有行使抵押权受偿和根据破产财产平均受偿。而无论是行使抵押权受偿还是按破产财产平均受偿,都会因财产价值大幅缩水而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特别是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先后顺序,债权人按破产财产平均受偿,可能所得无几。因此,不是迫不得已,债权人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在贷款清收中灵活运用债务重组就显得非常重要。 三、债务重组运用的迫切性 一方面,债权人不愿用债务人破产的方式收回债权,但另一方面,欠贷企业用破产方式了断银行债务已呈一种趋势,银行债权面临被合法蒸发掉的危险。同时,从银行不良贷款载体—企业看,无论按四级分类还是按五级分类,大多数企业实际上已破产或接近破产。因此,银行要在债务人宣告破产前,迅速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达到如下目标:对有能力持续经营的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让企业尽快渡过难关,并逐步恢复偿还能力。对不能持续经营的企业,要力争在企业宣告破产前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将企业最有价值、最值钱的资产抢到手,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四、 因企施策,灵活运用债务重组 企业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因此,债务重组方式也不应千篇一律。从现在情况看,可以按以下几种类型实施债务重组:一是有临时困难的企业;二存在长期困难,不能还本,只能免强付息的企业;三是停产半停时间不长且有一定资产的企业;四是停产时间长的系统型企业;五停产时间长的独立企业。 1、对有临时困难的企业,要树立与企业同生死共患难的思想,利用债务重组让企业渡过难关,让企业起死回生。通过重新签订银企借款合同,采取减免利息、降低利率、减免部分本金等方式减轻企业负担。 2、负担较重,并一时难以消除的企业,如果属于本地重点企业,对企业资产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难度较大、成本较高的,可以通过大幅度降低贷款利率,大幅度减免贷款本金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或通过债转股的形式进行债务重组,将债权变为股权。例如对大型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采用上述重组方式。这类企业一般占用大量银行贷款,是当地重点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效益欠佳,不能用其所得全额偿还银行利息,更不用说偿还银行本金,但如强制执行抵押资产,则不仅得不到企业支持,而且还会受到当地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挠。而通过债务重组,虽说短期利益受点损失,但从长远看是有利的。如属于本地一般企业,则可通资产置换、土地置换等措施进行债务重组,以避免银行贷款全军覆没。 3、对停产半停产时间不长的企业要全面分析企业的经营状况,分析企业行业、产业走势。通过分析,如果得出企业不能保持持续经营,那么要抓住企业资产还未流失的机会,迅速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利用企业现有资产如存货、土地使用权、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等抵偿贷款。即可要企业用一种资产清偿,也可要求企用以上资产共同清偿。如果得出企业通过调整可以持续经营,则可采取延长偿还期限、降低偿还本金等措施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4、对系统客户,银行要站在系统债务重组的角度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要抓住企业系统调控功能较强的契机,选择系统中的优势资产与之进行重组,更为重要的是要利用系统中的优质企业对劣质企业的债务进行重组。 5、对停产时间长的独立企业,要抢在企业宣布破产前加紧处置企业资产。没有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要迅速与企业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这样,在企业破产时,银行可享受优先受偿权,从而减少损失。不能签订抵押合同的,即使降低条件,也要迅速与企进行债务重组,这样可尽量将企业有价值的资产全部收进银行,从而减少损失。 五、 债务重组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法律问题。债务重组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债权人要做出合理让步,即承担债务重组损失。在银行与债务人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银行承担的损失、做出的让步主要是减免利息、减免本金、降低利率、延长贷款偿还期限、同意用非现金资产抵偿本息等。但按照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只有国务院才有权减免企业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银行无权减免。这是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成功实施必须要迫切解决的问题。按照商业银行法的有关精神,商业银行经营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因此商业银行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贷户实际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而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应该是合情合理的。现在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进行债务重组已是一项很正常不过的业务。而由于银行与企业之间进行债务重组受到政策局限,导致银行处理不良贷款出现风险的贷款相当被动,缺乏应有的经营活力。因此,急需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推动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发展,让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务重组走上正常化的发展轨道。 二是思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到债务人破产对银行贷款的危害。当前,进入银行清收盘活领域的欠贷企业,绝大多数已丧失了清偿能力,如果破产,破产财产要按破产费用、破产企业职工工资、所欠税款、债务先后顺序进行。银行贷款排在最后。因此,只要是破产清算,银行贷款能够收回的希望就很小。所以说企业破产就是银行贷款的合理蒸发。为了抢在企业破产前收回贷款,减少损失,银行就必须与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三是要科学界定损失范围。债务重组是以银行贷款损失为前提的,但这种损失多大才是最佳的?这就需要在工作中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有承担损失的勇气,不因害怕承担责任而错过最佳债务重组时间,也要防止因失去监控,在债务重组中出现道德风险,人为扩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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