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2000年修订) |
释义 |
(1998年5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3月7日粤府〔2000〕2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的编制和确定,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各级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负责。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工程造价管理的投资估算办法和竣工财务结算办法。第四条各级造价机构应当建立数据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为工程造价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第五条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由工程概算指标、概算指标、工程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成本定额、工程单价计价表、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和各项税费组成。 本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省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六条省级统一计价依据由省级造价机构制定。 市、县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市、县成本组织编制,报省级成本组织备案。第七条市、县造价机构根据省级造价机构编制的人工单价、工程材料、设备预算结算价格(以下简称价格),确定并公布当地价格或调整系数。第八条行业计价依据中的指标、定额和评价表,按照国家工业成本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人工、工程材料、设备预算单价,结算价格及相关费用按工程所在地标准执行。第九条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由有资质的单位根据估算指标和项目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编制。第十条建设工程概算,由有资质的单位根据概算指标、概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单位评比表和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者调整系数编制。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预算由有资质的单位根据预算定额、造价定额、工程单位评审表、工程所在地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编制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底价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工程单位预算定额、造价定额、评标表编制,工程地点、工程类别、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等的价格或调整系数。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结算,由有资质的单位按照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等进行结算,工程单元评价表、工程所在地的价格或调整系数、工程类别、招标文件、合同、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会审记录、开工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工程进度计划、分项换算、材料图(配筋表、,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竣工图等。 第十四条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项目类别由省、市、县造价机构核定。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施工企业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质量超过国家和省标准的,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列入工程预算或者标底,并应在项目合同中规定。第十六条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建设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按照下列规定审批:(一)中央委托的建设项目和省级建设项目,由省级或者市级造价机构审批(2)市政建设项目由市政造价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造价机构审计; (3)县级建设项目由县级造价机构审计;上述建设项目中的专业项目,可以由相应行政部门的造价机构进行审计; (5)除上述规定外,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由投资方自行决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60日内,按照前条规定报送竣工结算(大中型工程经造价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结算);造价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计工作。第十八条经第十六条审核的工程结算,可以作为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争议的依据。未按第十六条规定报送审批的工程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第十九条报送审批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经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认可,并由编制、审核、批准的人(三人不得为同一人)签名。编审人员还必须在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上签名。竣工结算文件不能共同认定的,可以向造价代理机构申请调解。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受委托编制工程造价、提供工程造价相关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单位。第二十一条设立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向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并在开业前向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第二十二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到省级造价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市级造价机构登记。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组织评审并书面答复。当事人对书面答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10日内向造价机构申请复核。第二十四条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核、咨询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第二十五条未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报送竣工结算的,造价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报。逾期不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及时向监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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