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项目合同 |
释义 |
1、 (一)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修复的;(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者不能修理的; (3)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和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完成工程的; (4)承包人表示不以自己的行为继续施工的;(五)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将建设工程非法分包的。(1) 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2)主要建筑材料,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构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承包人未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发包人有上述情形,致使承包人不能施工,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三是合同终止后工程款的结算:合同终止后,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结算条款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但修复合格的,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无法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要求退还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1) 行使撤销权,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二)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3) 在法定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经对方请求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中结算、清算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5)合同终止后,还应履行通知、协助、转让、保密等合同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根据交易习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涉及的履行地应为发包人接受图纸的地点。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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