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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施工方法管理办法》(2014年7月16日实施)
释义

第一条为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工程施工方法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施工方法的制定、应用、评价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方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过程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通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施工方法。建筑方法分为三类: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
    

第四条施工方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实行分级管理。
    

企业级施工方法由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并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由企业组织审核公布。
    

省(部)级施工方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
    

国家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公布。第五种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保证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保护环境。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施工方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法发展规划,定期组织企业级施工方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企业应当积极推进施工方法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第八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企业开展和推广工法,组织省(部级)工法鉴定,将公布的省(部)级施工方法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推荐采用国家级施工方法。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两年组织一次全国施工方法审查,审查遵循择优、总量控制的原则。第十条国家施工方法申报应当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每种施工方法由施工企业申报,主要人员不得超过5人。施工方法应用企业应是施工方法开发应用的主要完成单位。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工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工法;(二)工法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施工方法中使用的新材料,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经省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批准。

(3)该施工方法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中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4)该施工方法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施工技术发展方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5)施工方法内容完整、齐全,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设备、质量要求等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及应用实例;
    

(6)施工方法的内容在公布的有效期内不得与国家施工方法相同。第十二条国家工法的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企业应当向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2)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第十三条企业申请国家级工法时,只能向批准省(部级)工法的主管部门申请,同一工法不能同时适用于多个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同一时间。
    

第十四条省(部级)工法主管部门推荐采用国家工法时,内容不得相同。第十五条国家工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工法申请表;
    

(二)工法文本;
    

(三)省(部)级工法批准文件和证书;
    (四)省(部)级施工方法评价意见(含关键技术评价);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申请证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6)经济效益证明;
    

(7)与施工方法申请有关的照片或录像资料;
    

(8)科技查新报告;
    

(9)无涉及对方专利的争议陈述书;(x)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奖励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国家工法审查分为形式审查、专业小组审查和陪审团审查三个阶段。形式审查和专业小组审查采用网络审查法,评审团审查采用会议审查法。(1)正式审查。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符合申请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2)专业小组审查。通过正式评审的施工方法,按其专业进行分组。评审专家对施工方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提交评审团评审。(3)陪审团审查。鉴定委员会分为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和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鉴定审查,实行实名制投票。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予以通过。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立全国建筑施工方法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并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质量工程奖的院士、专家优先。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纪律,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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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