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万债务从天而降 |
释义 | 日前,安徽枞阳法院依法对原告某信用联社与被告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某信用联社要求被告杨某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杨某才稍微松了口气。 庭审中,原告某信用联社诉称:杨某因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于2008年12月31日向联社申请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 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9.735‰,并约定到期还本付息,逾期加收30%的罚息。杨某取得借款后,仅结息至2009年6月30日,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联社多次派员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杨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借款约定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等。为支持自己的诉求,联社提交了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杨某极力辩称自己根本就没有到银行借款,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更没有实际取得借款,直到接到法院传票的时候才知道借款一事。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孰是孰非?经主审法官释明,被告申请笔迹鉴定,经过两次笔迹鉴定,证实借款合同上的“杨某”的确不是杨某本人所写。 枞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被告杨某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对借款行为事后亦未追认,故某信用联社与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原告要求被告杨某还款,但无证据证明将款借给了杨某,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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