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郏县违规征地事件调查 |
释义 | 2007年7月23日,河南省郏县姚光亮等6名村民实名举报本村土地被非法倒卖问题。让他们不能想象的是,举报信送交郏县国土资源局信访部门的第二天,就被张贴在了村里的电线杆上。 10多亩地被卖,村民竟毫不知情 河南省郏县县城二环路西有一个金山加油站,1996年建成时为民营企业,后经当事双方协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收购。 金山加油站所在地租用的是郏县城关镇东中心街第六居民组19户农民的责任田,共计17.82亩。2000年10月1日,郏县石油分公司与19户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主要内容是,按先付粮后占地原则,郏县石油分公司在每年国庆节前支付下一年租赁费,可以向村民交付每亩地1500斤小麦(存县面粉厂),也可按国家当年小麦保护价折款支付。合同起止时间为2000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 连续5年,每到10月1日,六组村民郭秋香都要到县面粉厂领面粉。2006年10月1日,郭秋香照例去领面粉时却被告知,从今年起要交管理费。郭秋香跑到金山加油站询问,加油站的回答让她吃惊:你们的地已经卖给我们好长时间了! 自己的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郭秋香非常气愤,询问其他18户,大家都不知道卖地的事。 村民们跑到城关镇政府、郏县国土资源局询问,两部门都称“毫不知情”。最后是金山加油站透露了实情:地是六组组长赵二宪卖的。 不仅如此,村民后来得知,赵二宪还把临近加油站的客运公司东客站占用的4.05亩地转卖给了个人。双方《征地协议书》显示,土地出让价格为32.4万元。 村民们开始往返于东中心街居委会、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等多个部门,始终没有人告诉他们,这些地是怎么卖的,卖了多少钱。 村民们开始一次次地找赵二宪。找得多了,赵二宪就给钱,多的2000元,少的1000元。但这些钱需要注明是“借款”。 近200万元征地款,被划在村小组长一人名下 2007年10月,金山加油站开始改建,村民前去阻止施工,并张贴了一份“通告”:金山加油站使用的土地有争议,卖地款数目不清。按《土地法》规定,存在争议的土地要保留原貌,加油站应停止施工。 同时,村民要求石油分公司提供买地手续。石油分公司提供的付款发票显示,土地款不仅直接付给了赵二宪个人,而且郏县有关政府部门完全知情。 平顶山石油分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与赵二宪签订的《征收土地协议》显示,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征用14.685亩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共计190.905万元。 同一天,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在郏县地税局开具了正式发票,收款人为赵二宪,品目及金额一栏是“转让无形资产1909050.00”。该发票加盖了“郏县城关镇东中心街居民委员会”章。 同一天,平顶山石油分公司缴纳了13.2362万元契税。 也是同一天,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向郏县土地管理局房产交易中心缴纳了土地交易费共计8万元。 还是同一天,平顶山石油分公司向郏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分别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90万元,征地管理费15.5万元,耕地开垦费24万元。 2005年10月13日,赵二宪收到平顶山石油分公司支付的征地款50万元,2006年 1月17日又收到147.4050万元。 不同的上访相同的答复,村民自认被糊弄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4条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第14条还规定,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郏县城关镇东中心街第六居民组村民姚光亮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征用一年后自己才知情,事前没有被告知,事后没人给补偿,更不用说公示,政府部门应追究赵二宪非法卖地的责任。 姚光亮等人首先找到城关镇政府,负责人称“我不知情,也不是我让卖的,爱找谁找谁!” 再找郏县国土资源局,有关负责人称“不知道”。 2006年11月8日是郏县县委领导信访接待日。六组村民史利强等人反映赵二宪非法卖地、管理六组账目混乱等问题。县委领导当场表示,赵二宪的经济问题由城关镇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审计,违法建筑问题由国土局负责处理。 4个月后,史利强看到了郏县城关镇政府给郏县信访局的《关于史利强上访反映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让他感到气愤的是,该报告不仅没有答复他反映的非法卖地问题,其中“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部分竟然与2005年9月19日城关镇政府给郏县信访局的《关于王付谦等人赴市上访反映事项的调查处理报告》一字不差。 史利强说:“王付谦反映的是2000年以来赵二宪侵占、倒卖和毁坏耕地的问题,我反映的是2005年赵二宪卖地的事,两份文件主要内容竟然一字不差,这不是糊弄老百姓吗?” 姚光亮等村民认为,国家经济发展征地是必然的,但征地要让老百姓知情,补偿到位,有合法手续。政府部门推诿、搪塞甚至不作为,就是因为没有履行合法手续。 补办的占地手续,政府部门仍称“程序合法” 郏县政府的文件表明,平顶山石油分公司金山加油站占地手续是补办的。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郏县加油站项目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平政土〔2006〕29号)说:“你县加油站项目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已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郏县加油站项目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批复》(豫政土〔2006〕48号)批准……同意你县人民政府征收东中心街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共计0.9303公顷,作为你县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要求:“你县政府要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证,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复》日期为 2006年4月19日。 2006年5月15日,郏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供地方案》,给予平顶山石油分公司金山加油站征地“补办供地手续”。 2006年11月3日,郏县政府向县国土资源局批复同意平顶山石油分公司金山加油站《供地方案》。 2006年11月8日,郏县国土资源局接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来访转送办理通知书。 2006年11月25日,郏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关于郏县城关镇东中心街六组组长赵二宪非法卖地的情况汇报》,在“调查情况”中说:“关于群众反映赵二宪未经本组群众通过,私自把六组17.82亩土地卖给郏县石油公司(金山加油站),征用是否有批文。(答:)郏县石油公司金山加油站办有征地手续,平政土〔2006〕29号。” 姚光亮对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答复不满,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 2007年7月30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书面答复,同意郏县国土资源局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处理结果,即“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审计账目太混乱,公安部门拒绝立案 姚光亮对记者说,从2006年10月反映赵二宪非法倒卖土地至今,村民们掌握了越来越多的证据,也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怪事。 2006年11月8日,针对六组村民史利强等人反映赵二宪管理六组账目混乱等问题,郏县县委领导当即表示,赵二宪的经济问题由城关镇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审计。 2007年5月25日,郏县城关镇审计所出具《关于东中心街第六居民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对第六居民组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的财务收支状况的审计表明,两年零两个月中,第六居民组收入275.005万元,不合理开支94.42817万元,其中不合理支出67.77817万元;应收款(借条)26.65万元,不合理开支94.42817万元由赵二宪负责追回。 《审计报告》附了应收款(借条)名单,要求赵二宪负责追回。名单中,郭秋香借款2000元。郭秋香对记者说,这2000元是赵二宪支付的金山加油站占地补偿款,是自己应得的,要赵二宪追回是不可能的事。 姚光亮等村民认为,《审计报告》表明赵二宪侵占了巨款,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遂向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2007年11月13日,郏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告知村民不能立案,理由是“郏县城关镇审计所审计的账目太混乱”。 实名举报信被公开张贴,村民深感无奈 2007年7月23日下午,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和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人员的要求,姚光亮等人写了一封《举报信》,举报赵二宪非法倒卖土地,破坏耕地,送到郏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负责人赫少华手中。 赫少华要求6名村民签上自己的名字,否则不予立案。姚光亮等6人签名并在举报信上留下了姚的手机号。另一名女工作人员当着村民的面把举报信交给一名副局长,副局长签字后又交给赫少华。 7月24日下午两时,赵二宪带领七八个人到姚光亮家叫骂。随后,姚光亮吃惊地发现,自己前一天给赫少华的举报信竟然被贴在村里大道的电线杆上。 随后,姚光亮找到郏县国土资源局,赫少华坚决否认自己泄密,并称举报信已经转给城关镇土地所。姚光亮等人马上找到城关镇土地所,土地所也坚决否认举报信是从自己这里贴出去的。姚光亮又找到郏县县委纪检委信访室,要求调查并处理赫少华将实名举报信公开的问题。 两个月后,郏县县委纪检委答复,已经有调查结果,但拒绝透露内容。 2007年11月12日,姚光亮找到郏县国土资源局主管信访的副局长王运奇,询问对赫少华的处理情况。王运奇仰着头说:“去找纪检委,我管不着!” 2007年11月13日,郏县政法委书记答复六组村民,已经责成城关镇成立调查小组,处理村民反映的赵二宪的问题。 2007年11月18日,城关镇一副镇长找到4名村民代表,与赵二宪、平顶山石油分公司负责人协调,对方提出要村民同意加油站继续施工,被村民拒绝。 姚光亮无奈地对记者说:“希望政府说的是真的。我们现在人均只有3分地,没有土地怎么活命!” 声音:“我们不接受采访” 从2006年10月至今,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东中心街六组村民姚光亮等人奔走在郏县城关镇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县委纪检委等多个部门,见到了县委领导的郑重表态,也见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推诿和搪塞。一年多过去了,他们反映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 2007年11月12日,记者到河南省郏县进行采访,目睹了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对姚光亮等人的态度。 11月12日上午,记者来到郏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出示记者证并说明采访意图后,办公室工作人员说:“欢迎,请坐,先给你一份文件学习学习。” 一份县委宣传部下发的文件递到记者眼前。文件说,为加强新闻宣传工作,所有来郏县采访的记者,无论是宣传报道还是舆论监督,必须到县委宣传部报到。记者采访必须出示记者证、介绍信和工作证。 记者表示,新闻出版总署规定,记者证是新闻工作者进行新闻采访时的身份证明,无需出示介绍信和工作证。 郏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说:“这是县委宣传部的规定,没有三证,我们不接受采访。你可以让县委宣传部开一封介绍信。” 郏县县委在县国土资源局的马路对面。记者找到县委宣传部新闻科科长李朝锋。李朝锋对记者很友好,但同样要求出示三证,否则不能联系采访。 记者表示异议,并说明如怀疑记者身份,可到新闻出版总署的网站上查询。李朝锋说,“我们开会对下面要求必须有三证,你没有,到下面很难开展工作。” 李朝锋表示,采访要带记者证、介绍信和工作证,上面早有规定,老记者都应该知道。他还质疑,“中国青年报为什么也关注土地问题?你们应该有所侧重呀。” 随后,记者和姚光亮一起到郏县纪检委信访室。一位赵姓工作人员接待记者,表示县纪检委已经对县国土资源局赫少华泄露群众实名举报信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听说”国土资源局对赫给予行政警告的处分。调查报告就在办公室档案柜里,“但自己不分管这事,领导下乡了。” 这位工作人员建议记者到郏县国土资源局去查,并表示可以陪同前去。“你亮明身份,肯定能查到。” 记者喜出望外,三人一同前往马路对面的国土资源局。快到楼门口,他突然站住说:“我还是不去了,上次因为这事我挨了领导批评,你还是应该找宣传部,要不就自己去。” 无奈,记者和姚光亮到国土资源局三楼纪检书记黄建勋办公室。黄建勋非常热情,马上回复:“处理结果在二楼档案室,你们查档案号就能查到。” 记者问:“是不是需要您给档案室打个电话?” 黄建勋爽快地说:“不用!” 记者和姚光亮直奔二楼,到离楼梯最近的办公室问档案室在哪儿。一工作人员说:“档案室,在五楼!” 国土资源局领导分不清自己的档案室在二楼还是五楼?记者马上返回三楼纪检书记办公室,木门锁了,防盗门也锁了。 记者提议在楼梯口等,姚光亮说:“不用等了,跑了,那面还有楼梯。” 下午三点,记者和姚光亮再次到郏县国土资源局,遇到分管信访的副局长王运奇。姚光亮小心翼翼地问:“王局长,调查赫少华的情况咋样了?” 王副局长仰头回答,很简短:“找纪检委,我管不着!” “纪检委说找你们。” “那么多事,我管得过来吗?!” 随后,记者和姚光亮一起找到郏县政法委副书记金陆军。姚光亮说,金副书记负责协调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 金陆军显然对姚光亮带记者找他感到不满,要求姚单独跟他到另一个办公室。 随后,记者听到金陆军高声说:“让记者找到这里啥意思?再找,我就不管了!” 许久,姚光亮从办公室出来,惶恐地说:“他恼了!” 11月12日一整天,记者多次到郏县国土资源局,但都没能找到赫少华。下午三点半,记者拨通赫的手机,说明采访意图。 赫少华说:“你采访要先找领导,我不接受采访。” 记者问:“姚光亮的举报信是经过你手处理的吗?” 赫少华说:“我不知道!”手机随后挂断。 姚光亮对记者说:“我们的要求不高,怎么处理起来就这么难呢?过去,我们连土地局在哪儿都不知道,现在跟好多部门的人都混熟了。可这有用吗,事儿还是没人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征用的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关征地及补偿的规定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七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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