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车私用出事故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释义 | 河南省郑州市人事局工作人员武某田借用本单位公车私用发生,谁来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7月5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某田一次性赔偿原告荆某车5086元;郑州市人事局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02年4月30日,郑州市人事局工作人员武某田因私事借用本单位的豫A-****号昌河面包车,当晚11时许,武某田在郑上路一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违章驾驶,与史某驾驶的、车主为荆某的豫A-F****号长安之星面包车相撞发生连环事故。经交警部门:武某田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余人无责任。因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荆某于将武某田、郑州市人事局推到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某田、郑州市人事局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共计6760元。 而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则辩称,自己虽然是豫A-****号车辆所有人,但此次出车是武某田借用单位车辆,郑州市人事局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本案中,豫A-F****号车辆的驾驶者史某在该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武某田理应赔偿原告豫A-F****号车辆受损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郑州市人事局系肇事车辆豫A-****号的所有人,且系公车私用,故被告郑州市人事局应对被告武某田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其车辆修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86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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