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是由谁来提供的吗 |
释义 |
一、承揽合同中的原材料是由谁来提供的吗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原材料由谁提供,由定作人和承担人协商约定。如果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四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时的义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第七百七十五条 【定作人提供材料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二、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应该采取何种解决方式 对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会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审理;如果有约定仲裁的,可以申请仲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 法律网提醒,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规定是:当事人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依其约定处理;当事人未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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