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团体成员是否有滥用职权罪 |
释义 | 社会团体成员没有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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