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离婚案件庭审程序 |
释义 |
一、起诉离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民事离婚案件庭审程序 (一)开庭审理 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张贴于人民法院的公告栏,也可以在公共场所或当事人的住所地和工作单位张贴。 (二)开庭审理前 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三)做出判决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三、不能起诉离婚的情形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现役军人作为普通公民,其离婚一样受到上述限制,然而由于其特殊的性质,法律作出了另一个限制,即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民事离婚案件庭审程序依照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作出判决进行。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对“民事离婚案件庭审程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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