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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一)
释义
    内容提要: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
    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
    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 ,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 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 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 论著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 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 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②
    二、请求权的效力
    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一)应然性之请求权
    应然性的请求权表现为一种静态的权利,体现着某种利益,它与所有的权 利一样标志着人们对某种事物的尊重和认可,是与权利理论中的第一性的权利相对应的 .应然性之请求 权与所有的第一性的权利一样,其效力是不完全的,仅仅表现为“给付授予力”,作为权利的主体,可以接受义务人的义务履行的结果,而请求权中的“给付请求力”和“保护请求力”只是起到威慑的作用,是“隐而不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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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