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出卖人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效 |
释义 | 毛某系农村居民,在城里购买了卓某正在修建中的拆迁补偿安置统建优惠购房一套,并交付了定金2万元。11月21日,南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房屋买卖无效,卓某返还毛某2万元,双方各承担案件诉讼费2000元。 去年4月,出卖人卓某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获得两套统建优惠购房的权利,卓某至今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实际占有该房屋。今年初,毛某以6·8万元购买了卓某协议书中的一套房屋,并交了2万元“定金”,毛某获得了卓某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复印件。半年过后,房屋价格有所上升,卓某通知毛某房屋不卖了。双方协商不成,毛某将卓某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毛某和卓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卖的只是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若像这样的房屋买卖被确认有效的话,毛某也可以拿着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没有取得所有权或实际占有的“房屋”卖给他人,这样买空卖空势必会给我国本身就不完善的房屋买卖市场带来更大的混乱。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购买出卖人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该民事行为无效,但“定金”应当返还。导致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毛某和卓某均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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